农村危房改造怎样获得政策资金支持?两部门发布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的评定条件、数量、资金奖励等要求。
激励对象:
指经特定程序评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旗)。
小包子
何为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必须符合下面的评定条件。
评定条件:
(一)落实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工作有力。按期完成中央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当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开工率100%,竣工率较高,往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竣工率100%。
(二)补助资金到位。省级补助资金占农村危房改造总投入的比例较高,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及时。
(三)住房基本安全有保障。实施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可靠并符合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
(四)监管措施有力。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及时,审核管理有效,录入率及准确率高,涉及农村危房改造事项的信访、举报、投诉少,审计、纪检等发现问题轻微,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小包子
实施办法是两部门在《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相比试行办法,实施办法对开工和竣工比例进行了明确要求,同时简化了对改造对象和改造后房屋的具体要求,给予各地更大自主调整空间。
评定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通过统计分析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数据、查阅文件材料以及实地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各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评判。同时,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当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发展差异情况,适当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评定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
小包子
相比试行办法里对“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倾斜的主要对象,扶贫攻坚依然是今年全国工作的重点。
数量控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根据评定出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县级行政区划数量、所处地区等因素,确定相关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数量。
相关省(区、市)按照优中选优、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经得起检验的原则,并参考国务院大督查和有关专项督查表扬和通报批评情况,提出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名单。确定名单前应进行公示,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汇总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名单并公示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数量控制在20个左右。
资金奖励
中央财政在分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将对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所在省(区、市)予以倾斜,由相关省(区、市)给予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资金奖励。
小包子
补助资金怎样才能获得?请参照下面的文件要求。
延伸阅读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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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送财政部复审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补助资金。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分配因素主要采用各地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工作绩效和相关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等指标。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七条 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预算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第九条 各地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9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88号)同时废止。
来源: 中国建设报